盐城市排污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排污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盐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排污权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交易均须进入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交易中心经批准在盐城环保科技城设立排污权交易分中心,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为全市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见证、资金结算等服务。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和投诉处理。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是指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市排污权储备机构和有排污权余量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需要获取排污权指标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
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公开竞价。采用现场或网络竞价方式,排污权交易信息公告期满,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经核准可受让的排污权指标(或累加总额)大于可出让的排污权指标,由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交易中心现场或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竞价。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方。市排污权储备机构提供交易的排污权指标,实行公开竞价。
(二)协议转让。指符合《盐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协议转让规定,排污权指标需求量与供给量平衡的,建设项目或排污单位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购买排污权指标。
(三)其他方式。是指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
具体出让方式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出让前确定。
第七条 排污权出让交易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发布公告、登记意向受让、收取保证金、按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发布成交公告、签署交易合同、资金结算和出具交易证明等。
第八条 出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1.《排污权交易委托书》;
2.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
3.《盐城市排污权交易业务申请表》;
4.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盐城市排污权交易联系单》;
5.排污权出让公告;
6.经办人授权办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交易中心受理相关材料后,向出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相关材料有缺失或有错误的,出让方应按交易中心要求及时补充或补正。
第十条 出让受理后,交易中心在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限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1.《排污权交易意向受让方报名表》;
2.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
3.《盐城市排污权交易业务申请表》;
4.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盐城市排污权交易联系单》;
5.经办人授权办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出让方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报名材料齐全的,交易中心向意向受让方出具《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受理通知书》;报名材料有缺失或有错误的,交易中心向意向受让方出具《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意向受让方应按交易中心要求在公告期限内及时补充或补正。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报名材料的,不得作为意向受让方。
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送给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出让方式。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在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结果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并通知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按申购受让排污权指标基准价的10%缴纳。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将被取消意向受让方资格。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组织意向受让方按照规定的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进行交易,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 确定受让方后,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书。
(一)采取公开竞价、拍卖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的,受让方应签署《成交价格确认书》,并与出让方签订《盐城市排污权交易合同》。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应与出让方签订《盐城市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应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排污权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资金结算。
交易中心根据《盐城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向受让方下达《盐城市排污权交易缴款通知书》,受让方在《盐城市排污权交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交易双方应当在签订《盐城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在确定排污权交易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办理完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结算手续后,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交易证明书》,并将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至出让方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受让方凭《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交易证明书》到市、属地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暂停、终止须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排污权交易成交后产生的纠纷处理,以及受让方违规、违约后保证金的处理等,由交易中心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盐城市排污权交易委托书》
2、《盐城市排污权交易业务申请表》
3、《盐城市排污权交易意向受让方报名表》
4、《盐城市排污权交易方式联系单》
注:以上附件可到本网站下载中心下下载。